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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第十五条 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六条 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 第十七条 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执行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其所属下级公安机关参照执行市(地)级以下公安… 第十八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民警察,时间1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1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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