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民警察,时间1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1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