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