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七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