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七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由奖励批准机关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原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