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