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一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从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