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