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警旗警徽警歌警察节 第一节 警旗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按规定授予和请领警旗。 第二百一十五条 使用警旗应当报受旗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节 警徽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应当爱护警徽,维护警徽尊严。 第二百一十七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使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八条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 第三节 警歌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公安民警和公安院校学生应当会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条 奏(唱)警歌适用于公安机关重要庆典、集会、会议、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人民警察威严的场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适宜的场合奏(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二条 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四节 警察节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警察节是人民警察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在警察节举办相关庆祝活动,作为励警爱警惠警的重要举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庆祝警察节活动,可通过升(挂)警旗仪式、组织宣誓、走访慰问、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览、诗歌朗诵会、音乐会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形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警察节期间,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警营开放、法制宣讲、便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良好形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