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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宣誓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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