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

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