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二章 宣誓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四条 第二章 宣誓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