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