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