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