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