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术语含义: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登记主体,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登记机构,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
登记平台,是指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登记主体,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登记机构,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
登记平台,是指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