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