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

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

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

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

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