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共图书馆在馆藏文献信息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擅自违规处置或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文献信息进行处置;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文献信息;

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文献信息损失的;

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文献信息处置收入;

其他造成文献信息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