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开展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应当接受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