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