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2011年1月8日删除)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