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称重大问题是指: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项中需经企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厂长负责上报。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中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厂长负责提出。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企业是否设副厂长以及副厂长的名额,由厂长提出方案,报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