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任。

厂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应当作为对厂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厂长任期届满前,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应当根据厂长在任期内的实绩,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离职。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厂长的建议时,企业主管机关应当在30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厂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应当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因力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企业主管机关有权免除其职务。

厂长在任期内,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一般不调动厂长工作。

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