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第八条 厂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 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 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 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 五、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厂长的产生,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派任命; 二、 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或任命; 三、 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 第十条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任。 厂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厂长任期届满前,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应当根据厂长在任期内的实绩,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离职。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厂长的建议时,企业主管机关应当在30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厂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应当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因力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企业主管机关有权免除其职务。 厂长在任期内,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一般不调动厂长工作。 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