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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第八条 厂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厂长的产生,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第十条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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