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厂长的产生,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派任命;
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或任命;
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派任命;
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或任命;
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