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厂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