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第四章 厂长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厂长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厂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协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