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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厂长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副厂长和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由厂长负责提出,并征求企业党委意见。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决定任免;厂级行政副职按干部管理权… 第二十八条 厂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厂长有权拒绝企业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企业人员,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对企业摊派劳务、费用。 第三十条 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厂长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二条 厂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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