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六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 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 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