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九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