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