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三)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三)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三) 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