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

由于一方违约;

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