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 由于一方违约; 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