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