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标的;

租赁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

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办法;

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

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违约责任;

租赁期满后资产返还和验收;

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