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经营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租赁经营合同依照本条例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