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体育总局编制《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30… 第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体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全民健身设施补…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第十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 第十一条 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地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体育总局。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0个…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统筹考虑各地常住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结合各地发展现状及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 第十四条 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等5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带项目下达的方式安排…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负主体责任。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商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本专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确保“一钱两用、多用”、“两钱、多钱一用”。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申报项目需要符合《方案》有关规定,且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体育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