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评定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评定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达标服务区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评定,无名额限制。百佳示范和优秀服务区在达到规定服务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评定。为鼓励争先创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百佳示范和优秀服务区的评定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开通运营1年以上服务区总数的5%和20%。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