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百佳示范、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其中:停车区的服务质量等级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