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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申报审批

第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对重大或特殊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审批,应当征询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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