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估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负责,并接受国家文物局和社会监督。

技术方案评估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的再次评估,一般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