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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文件的初审、技术方案的批复及备案工作,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估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负责,并接受国家文物局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程序违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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