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程序违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