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文件的初审、技术方案的批复及备案工作,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