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