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六章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