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六、 关于渎职罪 (四)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四)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六、 关于渎职罪 (四) 关于“徇私”的理解 徇私舞弊型读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