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四)

(四) 关于“徇私”的理解

徇私舞弊型读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