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六、 关于渎职罪 (三)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三)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六、 关于渎职罪 (三)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 对于199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读职行为(不包括徇私舞弊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