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六、 关于渎职罪 (二)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二)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六、 关于渎职罪 (二) 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 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