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二)

(二) 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

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